土地性质“工”“商”不分 合作双方赔本双输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期待着一场双赢的合作,谁都没有想到,就因为他们均忽视了土地性质问题,结果不仅不能双赢反而成了双输。8月24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承租纠纷,其中教训值得注意。湖州康宏汽车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于调解结案。 张某与丈夫一直盘算着开一家集餐饮与旅馆为一体的大酒店。2004年12月,张某看中了某公司的一处房产。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该公司建筑面积约1760平方米的三层带阁楼的房屋,底楼用于经营餐饮、茶室,二、三楼经营宾馆业务,租期为6年。同时合同还约定,开张之前,出租人必须提供张某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权证等手续,如因不能提供手续办证造成张某不能营业的,出租方赔偿张某所投入资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即着手装修并购置营业设备。然而,让张某想不到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前的相关手续过程中,环保部门告知张某承租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是商业用地,与张某申请开酒店用途不符。由此,张某的酒店开不成了。而此时,张某前期投入已达195万余元。按合同约定,张某起诉出租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违约主观故意,但出租人明知自己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在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该用地上所建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作商贸之用,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为尽快投入经营,在未审查承租房屋土地性质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投入大量资金,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为开办酒店所购置的设备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补偿张某100万元。就这样,土地性质“工”“商”一字之差导致双方都损失重大。 |